关于化解村级债务问题的建议(第31期)
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债务已取代农民负担成为当前农村社会最为突出的问题,并已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因此,化解村级债务刻不容缓。建议:
一、加强管理监督,杜绝新债。 健全完善借贷款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规范村干部的行为,避免产生新的债务。同时应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并完善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按照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单独进行规范管理。直接发放征地补偿款中属于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部分,其使用管理办法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确定,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农业、审计部门对收支状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开展债务清查,清欠还债。 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对历史债务进行重新核定、确认,不应由村级组织负担的债务予以划转,挤掉债务水分;对民间借贷,比照银行同期综合利率,重新核定债务,实现降息减债;对银行、信用社借款实行停息挂帐,逐步还本,控制因利息原因增加村级新债务;对村组企业以村集体名义借贷债务的,一律划转企业,由企业负责偿还。
三、落实政策扶持,剥离债务。 将公益性债务剥离。建议将村级债务总额中尚余的“普九”剥离出来,转为地方政府债务,由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偿还。村级兴办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设施所需要的资金应列入上级相关部门的预算,村级不再承担这方面的负担、也不得增加新债。此外,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安排专项资金逐年化解村级“合理”债务。与此同时,适当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有关农村公路、农业、水利等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以减轻乡、村的财政压力和经济负担。
四、拓展增收渠道,化解债务。 一是盘活集体资产,拓宽收入渠道还债。对大量闲置的集体资产,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变卖资产、抵押物资、拍卖物品、转让部分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等方式,盘活现有集体资产,使其增值或回收资金用以清偿债务。二是通过土地流转过程化解债务,活化土地使用权和利用开发资源,对村集体的耕地、水面、山林等依法进行招标拍卖和承包,增加村级还债资金。三是发展集体经济还债。发挥各地资源优势、地理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增强集体经济实力,为村集体偿还债务奠定基础。
五、严格控制支出,节流还债。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好村组零招待的规定。二是控制村干部编制。同时加强村组干部报酬管理,禁止乱收资金、乱领补贴、乱拿“手续费”。三是执行村级报刊订阅费用“限额制”。四是是严格控制新上基本建设项目。除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外,按照“先保偿债,再保建设”的原则,停止一切不必要的或超越承受能力的建设活动。
(龙岩市统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