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

03.01.2016  01:23

矛盾纠纷通常指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法人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纠纷。也就是说,大到群体性事件、小到家庭邻里纠纷等一切人民内部矛盾,都属于矛盾纠纷的范畴。
  矛盾纠纷的成因有:利益调整不到位。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展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转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调整,导致一部分群众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受到某种程度损害,使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产生了差别和矛盾。
  干群素质不到位。一些干部在重大问题决策和处理上,不发扬民主,主观臆断或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等手段,产生干群矛盾;有的干部为官不廉、办事不公、违法乱纪、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有的干部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不理不睬,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该协调的不协调、该做工作的不做工作,不作为引发矛盾升级。个别群众公平、诚信的道德观念缺失,“我是农民我怕谁”的小农意识作祟,占便宜的事干、不占便宜的事不干,在发生纠纷时虽然合法理由不充分、底气不足,但总认为闹才有甜头、有好处,闹得不过分政府也拿我没办法,导致一些小纠纷发展成大矛盾、大事件。
  公民法治意识不到位。一些公民法治观念淡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城镇,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就业压力增大,部分职工下岗、失业引发诸多社会矛盾,一些人因法律观念淡薄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到位。有的基层调解组织人员不落实、经费无保障,形同虚设;有的调解人员平时排查不细,遇到矛盾纠纷又推诿、搪塞,使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不能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从而导致纠纷由小变大、由少成多,最终导致矛盾激化。
  机制建设不到位。当前纠纷的调解是本着当事人双方诚信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具强制性,即使依法、及时的调解和稳控,也存在正常的上访;一些基层政府和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将信访直接等同于维护社会稳定,对一些正常的上访也采取堵截、防控措施,接访的机关或个人仅是对上访或信访材料的“批发”,责成下级处理,导致信访当事人认为拿到了“尚方宝剑”,威胁或强迫当地政府以达到自己目的,从而导致重信重访和缠访,增加了不和谐因素。
  打击不合理诉求不到位。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难以调处的往往是不合理诉求,一方要,一方不给,又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给就上访,达不到目的往往会成为老上访户,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有的地方或部门无原则地“花钱买平安”“花钱买稳定”,只要当事人借机闹事,就靠钱来打发,养痈为患,使全社会的公平性、正义性受到严峻挑战,败坏了社会风气。
  对策建议是:坚持预防为主。要把预防的着力点放在准确掌握社情民意上,密切关注企业破产倒闭、职工下岗失业、群众生活困难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密切关注农民工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新问题,密切关注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加快廉租房建设过程中伴生的新矛盾,密切关注涉及公共事业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中的共性个性问题,密切关注涉及当地中心工作的新矛盾,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意见、诉求,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各类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合理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坚持调解为重。要善于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能调则调,以调促和,最大限度化解心结、减少对抗,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要大力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等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使调解组织、调解人员遍布产生矛盾的角角落落。推进以县、乡司法行政人员为主的人民调解模式,以专业调解优势化解基层矛盾。同时,推动各种调解手段之间的衔接互动,整合资源,进一步形成“大调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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