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提高劳模待遇 在职市级劳模每3年疗休养一次

12.12.2015  10:14

  福州新闻网12月1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福州市各级劳模有关待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住房、退休荣誉津贴、市级困难劳模帮扶以及劳模疗休养、体检等方面,进一步改善提高我市劳模有关待遇。

  纳入《意见》管理服务的劳模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部级劳动模范);市劳动模范(含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意见》说,在我市五城区工作、生活,并在我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虽然现承租公有住房但承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即退出公有住房)的劳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准入条件可比面向社会公开申请受理的人员适当放宽15%。劳模中属于公交、环卫、地铁等行业一线职工的,由各单位自行优先列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对象。居住在七县(市)的劳模,由所在县(市)酌情解决,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意见》规定,福州市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下简称市级劳模)退休后,可享有每月100元的荣誉津贴,津贴从劳模申请当月起开始计算,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按市级劳模总数的20%,市财政将统筹经费,用于帮扶市级困难劳模,标准由年人均1800元提高到年人均3000元。

  对于在职市级劳模疗休养,《意见》规定,在职市级劳模原则上每3年轮流疗休养一次,在本省内疗休养每期为5天(本市辖区内疗休养每期为4天),每人每天疗休养费用标准为500元。

  对于工会关系隶属福州的省(部)级劳模(不含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省级劳模),我市将参照公务员标准,安排有关劳模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