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标准

13.12.2016  16:38

                湖南省人社厅近日发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尺度,保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处理。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标准明确,以下三种情形可以按照终局裁决处理:一是劳动者依据相关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作出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二是劳动者部分请求经仲裁裁决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其他请求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的;三是集体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单个申请仲裁,因相同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一并立案审理的案件,单个劳动者的仲裁裁决事项符合终局裁决情形的,均应按终局裁决处理。

            标准规定,《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所称“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病假工资、停工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经济补偿”,包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经济补偿。“赔偿金”,包括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此外,标准还强调,仲裁裁决书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立案时,不得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分为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立案进行受理。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告知劳动者诉权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权。人事争议的终局裁决参照劳动争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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