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出台《石狮市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意见》 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置工作

24.07.2015  10:32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置工作,防止和减少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发生,确保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石狮市实际,《石狮市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意见》自2015年2月17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要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体制,及时合法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要严格首问负责制。劳动争议实行市、镇(街道)两级处理,执行首问负责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第一次向哪一级咨询投诉,该级就应负责协调处理,特别是欠薪问题,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该意见废除过去劳动争议处理三级管理的规定,简化农民工维权的途径,同时解决了各相关部门互相“踢皮球”的问题,确保农民工的诉求及时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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