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惹祸劫持汽车 武平一男子触犯刑律获刑三年

20.11.2015  01:11

   闽西新闻网讯(王汉忠 钟福寿) 酒后心烦,竟手持尖刀强迫他人驾车送自己去玩,没想到这一“玩笑”开大了,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经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生(男,30岁,武平县人)被该县法院以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4月29日中午刘某生独自一人在家喝了1斤多的白酒后,心情烦燥想出去玩,便将一把美工刀藏在身上,来到武平县某某乡某某村街上玩,当日下午16时许,见一辆准备去接亲的面包车停在街上,便上车掏出美工刀相威胁,收缴了车上二名前往接亲人员及驾驶员钟某达的手机,不许他们打接电话,以防止车上人员报警,接着又用刀划掉贴在挡风玻璃上的大红“囍”字。随后用刀抵在驾驶员钟某达的脖子上强制钟某达开车送他去“某村”玩,钟某达无奈,只好驾车往“某村”方向而去,途中只要有电话响,刘某生就挥舞尖刀,不准任何人接电话。当车途经“某村”街道上时,车上乘员钟某福趁刘某生未注意,便下车叫朋友报警。随后刘某生被出警民警抓获。

  经检测,当时刘某生口中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167毫克/100毫升,又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病司法鉴定:刘某生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酒精性幻觉症,作案时辩认及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刘某生本该被处五年以上刑期处罚,但因被告人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经检察官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