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红包不能代替加班费 员工可拒绝不合理加班

04.02.2016  10:37

  福州新闻网2月4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春节将至,当大部分人沉浸在过年放假的喜悦中时,还有一些人却因工作需要得加班。碰到春节、国庆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该怎么算呢?是不是只要公司老板有要求,员工就必须加班呢?还有,老板节前发个大红包能用来抵员工的加班费吗?……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两个典型案例,并请法律专家解答读者关心的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

  保安违规被辞退状告公司讨加班费

  2013年7月15日,唐先生到台江区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双方当天签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唐先生从事的工作岗位为工地保安,每月工资2000元,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劳动合同书》第十九条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该合同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工地保安职责规章制度》在2011年3月经公司工会讨论、民主表决通过审核确认并予以公示,其中规定:“严肃工作劳动纪律,严禁迟到、早退、喝酒、聚众赌博、擅离职守、偷盗等行为,若多次违反上述纪律,按辞退开除处理。

  唐先生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实际情况是实行“两班倒”,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天。他每月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另发放餐费300元、夜宵补贴等。

  房地产公司对唐先生的工作状态很不满意。公司相关负责人发现,在不到一年的工作时间内,他共有23次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休息34天,请事假1天,上班期间还不时打盹睡觉。2014年3月25日,公司以唐先生多次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他辞退。

  2014年底,双方经劳动争议仲裁后又打起官司。

  诉讼中,唐先生提出:房地产公司提供虚假事实与理由强行辞退他,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他每天工作时长达12小时,远超过约定的6.5小时,节假日还被迫经常加班,工作十分辛苦,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加班工资。为此,他要求公司支付节假日、双休日和超时加班工资,并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房地产公司辩称,唐先生入职时接受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培训,应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他在上班期间有多次迟到早退、睡岗、脱岗等行为,为了严肃公司纪律,公司辞退他是完全合法的,无需支付补偿金和加班费。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对于唐先生违反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公司提供了打卡记录、照片、同事证明等为证,唐先生未能提供相关反证,因此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公司据此解除与唐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本案《劳动合同书》虽约定他的月工资为2000元,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工资应包括劳动者的津贴和补贴。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唐先生工作期间还有得到餐费、夜宵补贴等,因此每月实际发放2420元,但其辩称其中的420元并非固定收入。根据有关证据,这420元应为他的每月固定收入,因此他的加班工资应以2420元为基数计算。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唐先生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而他在房地产公司的实际工作情况是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天。《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此,唐先生应得到相应的加班工资。经计算,他的节假日加班工资和超时加班工资等共计2.8万多元。

  据此,该院判令房地产公司限期向唐先生付清2.8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