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0.2015  19:49

必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必须始终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必须始终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必须始终严格保护耕地并保障农业安全,这是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制度底线。

  今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这是国家层面首个系统部署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工作的重要文件。目前,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遇到的一个难题是:如何在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基础性地位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面对家庭承包背景下小规模与分散化的经营格局,现行政策的基本指向在于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型:一方面是通过农地的流转集中,以改善土地经营的规模性,着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是通过农业的组织化,以推进农业的社会化服务,着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

  一、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制度基准

  农业经营方式转型在本质上是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与变迁。但无论选择怎样的转型方式与路径,均不得突破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制度框架、制度目标与制度底线。基本准则是:

  第一,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农地不仅是重要的国家资源,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在农地资源禀赋极少的小农经济中,土地均分成为了农民克服生存压力的一个集体回应。由此,土地产权的公平性及其保障问题,是农业经营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第二,基于家庭承包的制度特性,土地集体所有制普遍表现为社区集体的每个成员都天然地平均享有对土地的权利。而为了保证产权分配的公平性,从初始的按人均分土地使用权,到一次又一次地因人口变化而重划土地经营权,维护产权的稳定性是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制度前提。

  第三,土地的均包及其调整,必然不断加剧农地经营的小规模、分散化及细碎化问题。如果农业劳动力素质、农户生产能力以及农业经营规模都远在现代生产力水平所要求的底线之下,以其为基础的科技应用、产品质量、从农热情等都将日益变得难以为继。可见,改善规模经济性应该是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目标。

  第四,农地的流转与规模经营,不能削弱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发挥家庭经营的比较优势并分享农业的分工经济,是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方向。

  第五,必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必须始终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必须始终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必须始终严格保护耕地并保障农业安全,是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制度底线。

  二、推进农业转型发展的创新性实践

  在推进农业转型发展的创新性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典型模式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组织形式等。基于前述的制度基准,对已有的实践作出客观的估计与判断,有助于未来方向选择的规律性把握。

  家庭农场是建立在农户间农地流转集中基础上的家庭经营。其优势在于,组织内部成员不是一组市场契约的结合,而是由血缘和婚姻纽带组成,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合作的稳定性,治理成本低。但家庭农场在企业家能力、投融资能力、市场拓展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由于依赖于农户之间的农地流转及其有限的规模经营,可能存在以“小农”替代“小农”的低水平复制问题。

  “公司+农户”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租赁农场模式,基本形式是企业租赁农户的土地(土地经营权)进行经营,农户由此获得土地租金;第二种是订单农业模式,基本方式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并按照保底价格收购农产品(000061,股吧)。问题是,企业与农户是相对独立的主体,无论是租赁农场还是订单农业,都存在双方利益不相容以及合作不稳定问题。

  总体来说,家庭农场与租赁农场(以及与之在本质上类似的生产大户、土地信托)的共同特点是通过农地流转来谋求适度规模经营。但是,农民对土地的情感特征,决定了农地流转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农地出租意味着对农地实际使用的控制权掌握在他人手中,并有可能导致土地质量、形状、用途等发生改变。当承包者重新收回经营权时,其处置权的强度已经发生弱化。因此,农民对土地往往表现出在位控制权的偏好倾向。

  进一步的问题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框架下,农户凭借其天然的成员身份,使土地成为了农民一种不可替代的人格化财产,并经由赋权的身份化(成员权)、确权的法律化(承包合同)、持有的长久化(长久承包权)而不断增强。一方面,在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格局下,农户是唯一的承包主体。由于经营权依附于承包权,任何进入农地经营的主体,必然且唯一地只有得到承包农户的同意并实施经营权流转。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使得农户对农地经营权具有“产权身份垄断”的特性;另一方面,农地承包经营权在空间上的界定与确权,必然地对象化到每块具体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必然地表现为具体宗地使用权的让渡。对于任何农业经营的进入主体而言,承包农户就天然地具有宗地的“产权地理垄断”特征。

  由此,农地流转会因农民对土地的在位控制权偏好以及人格化财产特征,导致农地流转不畅与契约不稳定。所以,从人格化财产特征所决定的经营权运作空间而言,农地股份合作社应该是最具潜力的制度安排。其显著优势是在促进规模经营的同时,兼顾了农民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性。

  三、“农业共营制”可能是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突破口

  在我国,创新农业经营方式的实践探索从未停滞,成功的案例亦多种多样。其中,四川崇州探索的“农业共营制”尤为值得关注。崇州市是隶属于四川省成都市的县级市,是农业大县。与其他地区类似,农业发展不仅要面对“谁来种田”的现实问题,更要面对“种怎样的田”和“怎样种田”的深层难题。为此,崇州市作出了多方面的探索。从2000年起,崇州在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所进行的新探索的核心内容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前提,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农户为核心主体,以盘活农地经营权为线索,由此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社会化服务组织三位一体的“农业共营制”模式。

  崇州“农业共营制”的启迪意义在于:以农户为主体自愿自主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以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推进农业的专业化经营,以强化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的组织化经营,由此形成了“主体合作、利益分享、目标相容”的经营格局,达成了多元主体的“共建、共营、共享、多赢”的目标。

  崇州的“农业共营制”是新形势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创新。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盘活了分散而固化的农地经营权,培育了多元参与的经营主体,通过专业化分工与服务外包,降低了农业的组织成本,改善了分工效率,增进了共营多赢。“农业共营制”所形成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盘活产权、多元经营、管住用途”的基本制度框架,有可能是我国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突破口,是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