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意见
19.04.2016 19:28
本文来源: 法制办
来源: www.fjfzb.gov.cn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现就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马上就办”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含可研代项目建议书审批、可研暨初设合并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各类审查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审查审批,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压缩时限、提高效率,便利企业、便利项目。 二、运行机制 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为主体,建立完善“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机制。省级投资项目行政服务中心分别设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行政服务中心。各市、县(区)要将涉及本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一)一口受理。 省级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按照“谁审批(核准)、谁受理”原则,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行政服务中心分别牵头“一个窗口”受理。市、县(区)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受理。收到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审批(核准)申报材料后,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行政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申报材料分送相关前置审查审批部门。涉及跨层级的审查审批事项,由本级相关部门牵头负责,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批(核准)材料分送系统内相关层级的部门办理。 (二)同步审批。 各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收到行政服务中心的材料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项目申报材料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知会行政服务中心);逾期不告知的,自申报材料签收之日起即为受理;若项目未开展相关工作的,要督促其及时开展。申报材料齐备后,各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步办理各自的审查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中心可根据项目需要牵头召开联合审查会进行联合会审,协调相关部门加快推进项目审查审批工作。 (三)限时办结。 在项目申报材料齐备情况下,各前置审批部门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分别做出审查审批决定,并同时抄告受理该项目的行政服务中心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涉及跨层级的审查审批决定,还应抄告系统内的牵头负责部门。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收齐各相关部门的审查审批决定后,按承诺时限出具项目可研审批或申请报告核准决定并送交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出件送达项目申请人。项目涉及的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对在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予以整合,实行内部并联,能快则快、能短则短,确保相关审查审批时限再提速三分之一以上。 (四)信息共享。 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并联审批跟踪反馈机制,会同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及时填写“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跟踪表”(格式见附件2),及时掌握和协调项目并联审批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审批各个环节的沟通衔接,及时将补件决定、受理决定、审查修订、审批决定等项目的受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审批文件)抄告行政服务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到同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对于未取得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审批(核准)相关审查审批事项,逐步实现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并联审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职能和实际工作,抓紧细化本地区本部门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制定公布运行流程图。省发改委、经信委要加强自身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按职责分工牵头协调推动省级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全力支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发挥牵头抓总作用,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建立完善运行机制,提升并联审批窗口服务及业务能力水平。各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要积极主动对接,协同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涉及省内跨层级的审查审批事项要加强系统内部上下级纵向沟通联系和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时效。 (二)创新审批模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推动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加快流程再造,优化审批程序,抓紧梳理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工作规则等,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审批时限。认真落实我省清理规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本部门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经报请国务院同意,探索由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有关部门的投资项目审批权。 (三)精简前置条件。 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分三阶段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前置条件,第一阶段精简不涉及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前置审批事项,第二阶段精简涉及省级层面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第三阶段精简需提请国家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后实施的事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在全省先行实施第一阶段精简方案(具体详见附件3)。同时,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研究提出第二、三阶段需要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前置审批事项送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按程序推进“修法”的相关工作。 (四)强化后续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纵横联动、协同监管,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围绕开工建设环节和竣工投产环节,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要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推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并通过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实现项目办理审批和建设过程产生的信息与社会信用体系等平台对接共享,完善投资项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实现“制度+技术”“线下+线上”的有效联动监管。 附件:1.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并联审查审批流程图 2.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跟踪表 3.福建省第一阶段精简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前置条件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附件1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并联审查审批流程图附件2 项目编号: 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跟踪表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序号 | 前置审查审批事项 | 审查审批部门 | 收件情况 | 受理情况 | 审批情况 | 送达情况 | 备注 | ||||||||||||
收件日期 | 收件人及联系电话 | 受理日期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批复日期 | 批复文号 | 送达日期 | 签收 |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
1 | 项目可研报告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 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含可研代项目建议书审批和项目可研暨初步设计合并审批 | |||||||||||||||||
2 | 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
3 | 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 ||||||||||||||||||
4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
6 | 其他(填列具体事项) |
序号 | 前置审批事项 | 实施部门 | 精简方案 | 备注 |
一、取消的事项 | ||||
1 | 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 | 交通运输部门 | 取消 | |
2 | 水源地审批 | 水利部门 | 取消 | |
3 | 尾矿库选址安全论证审查 | 安监部门 | 取消 | |
4 | 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没有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任务的出具认可意见 | 移民管理机构 | 取消 | |
二、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延后办理的事项 | ||||
1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国家安全机关 | 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办理,或与可研审批(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 |
2 | 压覆矿产资源批复 | 国土资源部门 | 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办理,或与可研审批(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 |
3 | 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 水利部门 | 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前置条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要求,现阶段仍作为环评批复的前置条件。 | 国家正在修订环保相关法规,拟取消“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作为环评批复的前置条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调整后,改为开工前办理,或与可研审批(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
4 | 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 | 气象管理部门 | 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办理,或与可研审批(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 |
三、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征求意见方式办理的事项 | ||||
1 | 宗教影响意见 | 宗教事务部门 | 不再作为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改由项目审批机关负责征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 |
2 | 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批复意见 | 气象管理部门 | 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负责征求气象部门意见。 | |
3 | 对大气环评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意见 | 气象管理部门 | 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由环保部门征求气象部门意见或邀请气象部门派员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环评审查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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