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19.08.2022  10:45

  从市房管局获悉,《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印发,对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体系进行调整和优化。

  《细则》规定,福州四城区域内(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合法建设的商业(商务)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商业、商务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类房屋应以栋(座)或者层为单位进行改建。

  《细则》要求,坚持“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45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可以套或间出租,也可若干人合租,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不设收入门槛条件。

  在租金上,《细则》规定,租赁企业(运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按照相关要求提出租金标准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租金应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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