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与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粮食局联合签署《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
1月23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与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粮食局四部门联合签署《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率先在全国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分工与部署安排,建立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机制,对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部门协同监管,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水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合作协议》明确了四方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食用动物及其产品、食用农产品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按《合作协议》精神进行管理。在豆芽菜监管方面:农业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监管。
《合作协议》指出,四部门将实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农业厅、海洋与渔业、粮食部门建立以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以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查验为基础,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有条件的农贸市场等开办单位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挂牌公示“农民自产自销交易专区”。
同时,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配合其他三部门推动建设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四部门还将在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监管信息共享、风险隐患研究和监管、应急管理、开展对地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查、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消费常识宣传活动等方面加强合作,通过发挥四方职能作用和技术优势,建 立 食用农产品监管、执法、检测、信息等资源共享与合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凝聚监管合力,实现无缝衔接,确保全省食用农产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