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08.09.2015  08:1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和难点在于法治政府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然而,一些地方在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近日,四川省通江县发布的一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和群众操办酒席的通知,引发争议。当地政府此举的初衷或许是好的,但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关注:一是当地政府的通知即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权对属于个人自由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最近修改后的立法法已经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规章尚且不许,更何论县级规范性文件呢?二是通江县的这份通知规定,如要操办宴席须持有效证件提前5至15天到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这是明确设置了一项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连国务院部门规章都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地方政府规章仅有临时性许可的设定权,其他规范性文件更是无权设定。
  可以看出,这个通知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超越其法定权限的。由于此类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公民义务以及随意设置审批的情况在规范性文件中并非个例,所以这是一个需要引起关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同时,需要思考的是,这样一个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能被发布,说明一些干部缺乏应有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也说明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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