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立法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09.04.2016  14:28

立法是人大的主要职责,立法又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我想重点结合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谈谈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应注意处理好的“五个关系”。 一是破和立的关系。把破除改革发展的樊篱与建立良好法治秩序结合起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这次改革和30 多年前的改革不同。30 多年前的改革有一些法律,但是没有做到有法可依,所以上次改革提出敢想敢干敢闯敢造,就是要打破旧的计划体制。这次改革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起来之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经形成,司法改革也在进行,既要先行先试,也要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这为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统和分的关系。既要有综合性的立法,还要有趋向性的立法。据我了解,美国立法数万件,香港这么一个小地区,就有六百多章条例。我下一步要学习、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争取在专业性立法方面多下功夫。 三是粗和细的关系。把强化立法的文化导向和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结合起来,要在细上下更大的功夫。比如,对那些影响大气污染、水污染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要细化,把政府规定的最严的措施上升到法律,让法律更有权威、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是主与辅的关系。把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与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结合起来。为了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去年,广东人大做了一些探索,比如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在九所高校建立地方立法咨询服务机构;建立了五项制度,即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公开论证制度、立法公开听证制度、立法公开评论制度、立法专家咨询制度,等等。 五是立与行的关系。把法律法规制定与监督实施结合起来。最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作出决定,每一个地方性法规通过后,要公开宣传、广泛宣传,加大宣传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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