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等四厅局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17.07.2014  11:20

      为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控制因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福建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发货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并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环节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发货前要认真查验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证件、车辆警示标志及告示牌是否符合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载明的品种、车辆核载数量进行装载。对未取得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资质证件或车辆警示标志及告示牌不齐全的,不得为其进行危险化学品装载。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标准建设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车辆都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GPS”),要通过GPS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监控,加强对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教育,安排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资质证件必须齐全有效。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2006)强制性标准要求,逐台核查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对于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已明确为运输危险化学品且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由车辆生产企业免费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没有明确为运输危险化学品但实际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车辆,或车辆生产企业已倒闭,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厂仍在使用的、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车辆使用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车辆生产企业加装紧急切断装置。要认真做好运输车辆的定期检测和保养工作,确保运输车辆性能完好、标志标牌齐全。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各级公安、交通、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履行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管职责。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通行监管,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审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时,要尽量避免通过特长隧道;要严格查处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运输剧毒化学的车辆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尤其要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公路隧道内超车、掉头、倒车、停车、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从2015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在办理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份: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等标准查验把关,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不予核发牌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运输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安装GPS,并利用GPS等安全技术,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监管,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培训,加强港口、码头危险化学品作业源头的监管。安监部门要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严格执行发货和装载环节的查验、登记等制度,严禁为无资质驾驶员、押运员和车辆发货,严禁超核载吨位装载危险化学品。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等重点敏感路段风险隐患排查,并提交公安等部门,以便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禁行路段,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三、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公安、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要通过对辖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情况的分析研究,及时掌握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管,依托省、市际公路卡口、治超站、交通安全服务站以及固定和流动测速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严查不具备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事故多发路段整治力度,及时完善标识、标志、路面减速设施,提高道路安全通行系数。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打击力度,对为不具备条件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责任追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等重点敏感区域监测预警,督促属地政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公安、交通、安监、环保部门共同参与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形成高压态势。对发现无资质运输、超载、混装、超速、疲劳驾驶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海峡论坛、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大型活动期间和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期间,有关部门应加强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和通行道路的管理,原则上禁止通行,如确需要通行的,路线核准部门要通知沿线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现场监管措施。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通报协查联动机制。 各级公安、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有关企业、毗邻县(市、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了解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介质的情况,加强巡查监控力度。要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信息和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等重点敏感区域分布情况的相互通报制度,实现监管信息和事故信息的互通共享。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信息、存在违法、违章问题或在我省肇事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发货单位、运输企业,要将其违法、违章事实及时向周边省份和我省相关地区有关部门通报,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运输企业、发货单位进行查处,形成严密的联控网络。
        五、强化道路交通运输应急管理。 有关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规律、特点,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细化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物资储备。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第一个接到事故信息的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安监、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不同介质下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依托消防部门、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有关专家等信息库,加强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的能力,防止盲目施救引发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让托运人、承运人和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进一步明确自己应该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将要受到的惩罚,增强遵章守纪意识。并发动群众对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各种典型案例,及时进行处罚曝光,营造全社会自觉遵章守纪和社会监督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