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20.10.2014  09:40

  日前,省民政厅、卫计委和人社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提高养老机构为老年人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意见》指出,医养结合主要通过在养老机构内配套设置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门诊部等形式,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与医疗机构协议合作,结为定点对口服务单位三种模式,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和保障。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和技术准入范围开展服务,原则上以满足所在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医疗需求为主。同时,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转诊接诊优先等方式,建立健全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长期卧床、70周岁以上、独居等老年人提供签约服务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定期上门访视。

  《意见》强调,一是落实简化审批流程、降低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及新农合、大病保险定点机构准入门槛、加大公共财政补贴力度(如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等)等优惠政策。二是鼓励具有医师和护士资质的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工作,支持医疗机构的优秀医师和护士到养老机构中巡回医疗服务,允许在职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同时,把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三是在养老机构设置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协议合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意见》要求,一要统筹资源,做好规划衔接。结合实际,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康复医院、护理院、老年病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二要各司其职,发挥部门合力。民政、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调配合,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医养结合”工作。三要加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监管,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民政、人社、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联合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不断提升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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