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台意见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

30.08.2016  12:08

  福州日报8月30日讯(记者 朱毓松)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提出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处理好政府管理和市场作用的关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意见表示,将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根据部署,今年底前,我省将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意见要求落实登记“双告知”制度。申请人在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省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如果从事须经审批的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强化执法信息抄告制度的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属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也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