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办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危害生态环境保护最高可罚20万元

04.08.2014  20:28

        福建省实行工商制度改革,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可以不办任何手续就可以进行经营。福建省政府出台《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

  据介绍,实行工商制度改革后,经营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向法定行政机关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方可从事该类经营。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相关规定如要求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还需要申请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关的营业执照或是有关行政许可证件。《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和有关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

  《办法》指出,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在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摊贩,不适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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