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迎难而进 需解决职权交叉等问题

09.06.2014  08:42

权力清单制度迎难而进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法治政府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新要求

近年来,“权力清单制度”快速进入公众的视野。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指出,“梳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按照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的要求,中央政府在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上作出表率。

今年3月,国务院审改办公开了国务院60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共计1235项。按照国务院要求,各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

地方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也在加快推行。2011年8月,湖北省在全国率先晒出权力清单,分部门自行清理、专班审核确认、权力流程再造、权力对外公开等阶段有序推进。今年5月21日,广东省政府公布了该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其中,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及46个省直部门的694项行政审批事项。

可以预计,未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即将提速。在此改革进程中,弄清“权力清单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理顺政府及其部门职权关系,破解难题,十分重要。

行政权力”是法定的

行政权力是指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而行政机关的职权,则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具体法律表现形式。它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管理的事项;二是政府为公共行政的目的而需要进行的事项。

行政权力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能动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权力是对社会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支配力量,如果不对其作必要的限制和规范,则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消极作用。

我国行政权力不同于实行三权分立制的西方国家。它虽具有相对独立性,但要受制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对国家事务、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领导与行政权力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法学界通常认为,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依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组织法来设定,非依法律、法规不能设定或变更,即实行行政机关职权设定的“法定主义”。

在我国,行政职权也必须符合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职权的设定,应当有法定依据,主要是宪法和组织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法规性文件(如“三定规定”)等。

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开展行政执法、提供行政服务,都应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但由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广泛性、复杂性,权力范围模糊和多变性,给权力行使带来困难,容易出现滥用或超越职权、失职、缺位、错位等问题。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使职权法定、边界清晰、主体明确、运行公开,这是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法治政府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