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长“父母官”怎么选出来

19.07.2015  11:14

再来看一下今天会议上表决的完整步骤:

1、黄琪玉作供职发言

2、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场表决3、表决通过

虽然屏山君已经参与报道过不少次类似的会议。但是今天在现场看着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们按下表决器的那一刻,内心依然是激动的。

作为地方最高一级区域行政长官,选省长、副省长有着一套非常严格的程序。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分别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人大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票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今天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副省长,就是根据最后一条的规定来操作的。

另外,我们常说的“两院”负责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还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简单说,省长、省法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这样的“一把手”,只能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上选;

副省长呢,也应当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上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个别任免。

弄清楚了省长、副省长的产生程序,我们再来解释另外一个问题,为什么当选副省长必须辞去其在人大常委会担任的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所以说,辞职是必须的。

还有一个很多小伙伴都想了解的问题,我们常常听到某某被任命为厅长、局长、主任,那这些省政府组成部门人员又是怎么产生的呢?

根 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政 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 务院备案。

表决省政府组成部门人员前,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主要是谈谈如果表决通过了,任职以后要怎么做好工作。必要时,还要回答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也就是说,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员产生后,要在2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等。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提名来决定省政府组成部门人员的任免。

这一份名单,还要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这些规定,2013年1月,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省人民政府后,同年3月举行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就任命了省政府秘书长、省发改委主任、省教育厅厅长等26个政府组成部门人员。

每一位被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人员,都会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现场颁发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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