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农药使用不得“任性”
在前不久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其中,这部法律最引人瞩目的便是对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画下了“红线”。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在接受采访时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农药管理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并增加规定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种严厉的处罚手段。
由于高毒农药对人畜和环境具有较大的危害性,我国对高毒农药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已先后禁用了33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并规定高毒农药不能用于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在一些委员看来,这次修订食品安全法,首次将剧毒农药的管理提升至立法的高度,彰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剧毒农药监管的决心。
回望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三次审议历程,加强对剧毒农药的管理始终都是委员们讨论的一个焦点。在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规定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并规定具体时间表。对此,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原因是地下害虫、线虫、仓储害虫等病虫主要依赖高毒农药防治,新农药开发周期长,短期内难以找到理想的替代品种,全面禁用高毒农药将会影响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有些高毒农药成本低、效果好、残留低,只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既不会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也不会影响生态环境安全。同时,从世界范围来看,欧美等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一些高毒农药品种仍在登记使用,只是根据生产需要对其使用范围进行限制。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认为,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已经对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作了原则规定,考虑到全面淘汰、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当前应当加强对这类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品的研发推广。据此,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同时,法律特别强调,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
尽管从源头上取缔剧毒农药的时机还未成熟,但是加强对剧毒农药的管理,执行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刻不容缓。对此,农业部表示,将继续采取措施,加强对高毒农药的管理,最大限度减轻其对人畜健康、环境安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逐步淘汰削减现有高毒农药,对目前仍保留的12种高毒农药,按照“时机成熟一个、禁用一个”的原则,分期分批淘汰;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鼓励科研和农药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加快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毒农药替代品;加强高毒农药管理,加大对农药市场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禁用农药、违规添加高度农药等行为,确保农民用上质量可靠的放心农药;加强科学用药指导服务,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止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实用的农药品种,大规模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提高农药利用效率和病虫害防治效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文/ 本刊记者 梁国栋)
禁止使用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名单(3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铵,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在大田中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12种)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硫丹,灭多威,灭线磷,杀扑磷,水胺硫磷,涕灭威,氧乐果,溴甲烷,磷化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