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纪委剖析台江区法院四名法官腐败窝案
2012年5月,福州市台江区纪委查处了台江区法院林某某、柳某、刘某某、程某等4名法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收受当事人及律师钱物的窝案,同年9月5日上述4人被开除党籍。2013年,4人分别被判处3年~11年不等有期徒刑。昨日,市纪委对这一窝案进行剖析。
知法犯法走向歧途
在同事眼中,林某某能力强、人脉广、头脑灵活。自1994年参加工作以来,他先后任台江区人民法院法警、助审员、房地产审判庭审判员,2012年1月调整至行政装备科工作直至案发。
然而,在利益面前,他弯下了自己代表司法公正的脊梁。根据调查,2008年7月,林某某在担任区法院房地产庭审判员期间,在审理一起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期间及之后,私下多次与原告代理人陈某接触讨论案情,应陈某请求在案件审理中给予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和增加诉讼请求,并给予适当照顾。案件一审结束后,林某某在与陈某交往中答应陈某在案件二审及二审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中继续帮助原告方。
陈某“投桃报李”。2008年9月和2009年5月,林某某两次接受陈某邀请,赴云南昆明、丽江等地游玩,游玩费用7300余元全部由陈某支付;2009年9月至11月间林某某收受陈某送的手表、健身卡等物品,价值共4800余元;2009年6月,陈某借口公司驾驶员紧缺,将自己的越野车借给林某某用于上下班及办理个人私事,使用时间近20个月,车辆使用期间汽油费1.5万元由陈某支付。
另外,2009年底至2010年初,林某某在审理某楼盘业主与开发商公司房屋买卖产权纠纷期间,应该公司老总林某请求,答应帮助其协调平息业主群体诉讼,收受林某10万元。
2008年底2009年初,林某某与律师卢某、陈某商定,由其出面介绍案件给他们代理,他们给林某某案件介绍费。从2009年至2011年,卢某、陈某先后送给林某某所谓“介绍费”2.8万元。
一丘之貉害人害己
由于不断受到他人请托,林某某发现仅凭一己之力无法成事,于是渐渐将周围3名同事拖下水。
2009年,在审理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期间,林某某应案件代理人陈某的请求,让同事柳某到台江区法院执行局找关系,促使案件执行款尽快全部到位。林某某与柳某约定按执行款到位额的比例给柳某“辛苦费”,柳某欣然同意。
随后柳某找到执行该案的经办人台江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刘某某帮忙,并向刘某某承诺事后给予好处。刘某某拍着胸脯向柳某保证不负所托。2009年7月,执行款全部到位当天,陈某将所谓的“辛苦费”交给林某某,随后林某某约柳某、刘某某吃饭,席间林某某将“辛苦费”交给柳某,柳某又将其中5万元给了刘某某。
2010年上半年,有一起房屋典当关系民事案件,林某某接受其堂侄林某请托,找案件主审法官程某帮忙为原告方提供关照,并替林某送程某7万元。程某假意推托了一番,随即将钱纳入囊中。
经查明,2007年至2012年,林某某共收受钱物折合人民币19.3万元,介绍贿赂17.86万元,柳某收受人民币4万元,刘某某收受人民币5万元,程某收受人民币7万元。
追悔莫及为时晚矣
本该是正义使者,为何在金钱面前露出贪婪的面目?市纪委称,台江区法院这几名法官的腐败案给了我们诸多警示。
筑牢防线,廉政意识内化于心。林某某在悔过书中写道:“因深感自己在仕途上无望,思想观念、人生价值观不断发生变化,开始寻求自身的经济发展,注重于各种物质享受,醒之晚矣!”林某某等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根本原因是放松了“三观”改造,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防线崩溃,导致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严重扭曲,私欲极度膨胀。
规范权力,廉政监督固化于制。林某某等人受贿长达数年,却未被发现,折射出现有机制存在“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的问题。因此,要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部位和领域的监督,形成“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运行机制。
严惩腐败,党风廉政育化于人。不查办案件,教育就没有说服力,制度就没有约束力,监督就没有威慑力,提升反腐倡廉建设水平就无从谈起。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要坚持抓早抓小,发现问题就及时提醒,要进一步发挥好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特别是在治本方面的作用,实现查处一案、教育一线、治理一片的效果。
(通讯员 榕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