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06.08.2014  20:35
    

 


闽安监职安〔2014〕98号

 


关于开展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 危害治理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3〕669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于2014年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市、县两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的监管情况;是否摸清辖区两类企业的数量、类型、生产规模、危害状况、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防护设施设置及管理等情况;是否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两类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是否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监管机制。

(二)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粉尘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执行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执行和建档情况;企业防尘工程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督查方法

听取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工作情况的汇报;抽查1-2个县(市、区)工作情况;每个县(市、区)安排检查水泥制造中、小型企业各1家和石材加工企业中、小型企业各1家,共4家。

请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积极配合本次专项督查,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测仪器,对受检企业产生职业危害的因素、浓度强度进行检测。

督查组成员和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

(一)思想重视。 各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治理工作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结合起来,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结合起来,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突出重点。 各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督促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确定的整治重点,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ZW-JB-2013-002)开展自查自纠自改,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按照“五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闭环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 各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未达到防尘工程治理要求且粉尘浓度超标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要一律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到2014年10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于10月31日前将拟关闭企业名单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省安监局将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通报,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未将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纳入监管、未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对整改工作未跟踪落实,而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人:许争鸣,电话:0591-87510800、0591-83612766(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省卫计委,各设区市、平潭综

合实验区安监局。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