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福州市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2.2016  23:32

    近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福州市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一是突出信用监管主体的全覆盖。涵盖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四类不同的评估对象;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信用指标评价,实行动态跟踪记录,以年度为信用评价周期。二是明确信用评价体系的系统化。将指标分为四类,即广告活动主体合法状况、信用履约能力、信用安全性及发展性。三是注重数据采集渠道的可操作性。广告活动主体合法状况、信用履约能力、发展性指标,结合“双随机抽查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定期抽查广告活动主体获取;对于信用安全性指标,则通过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案管系统取得。四是把握评价结果运用的分类性。将评价的广告活动主体对应分类为警示级、失信级和严重失信级,指标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示,其单位或自然人将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分别采取约谈、依法暂停和整顿、取消相应资格资质等管理手段进行约束、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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