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制定暂行规定 福建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

10.12.2014  21:46

    导报记者获悉,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我省有关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明确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包括为省级事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据悉,此次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四部门联合制定暂行规定。

此次暂行规定,涉及五个方面,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省级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移转化方式,而主管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对这些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允许科技成果采取与一般性资产不同的管理方式,给予事业单位更大的自主权。但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要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我省还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遵从市场定价,目的是解决科技成果定价难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省级事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成果转化参与人,他们的奖励,将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可以在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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