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司机利用职务之便替人说情 赚11.1万获刑

05.01.2015  21:18

    虽然没有什么权力,只是晋安区市容管理局局长的专职驾驶员,但严某某却利用这一便利条件,替企业“打招呼”捞好处。日前,晋安区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据悉,这是我市首起公开报道的此类新罪名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严某某利用其担任晋安区市容管理局局长专职驾驶员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跟时任鼓山镇分管城管的副镇长林某某打招呼,让福州一家保洁服务公司在未经任何审批且未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轻松取得鼓山镇福建工程学院门口早市、夜市的经营管理权。

    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严某某多次收受该公司老板张甲和张乙贿送的干股分红及好处费共计11.1万元。

    2013年7月,严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专职司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他的涉案金额达1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名词解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据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介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一条罪名。

    该条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触犯该罪名的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一种特殊的受贿犯罪。

    记者 陈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