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大田县判决首例私设生猪屠宰点非法经营案

05.09.2014  15:03

 

福建检察网9月5日讯(林奔  范玉金) 私设屠宰点屠宰生猪进行批发和零售,被查处后仍不知已经构成刑事犯罪。8月29日,经大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这起非法经营案作出判决,犯罪嫌疑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3万元。

据了解,2003年,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未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家中私设屠宰点,非法经营生猪屠宰,将屠宰猪肉以每斤6-11元不等的价格批发给三明、沙县、大田等地各乡镇的猪肉贩子。据调查,2009年以来黄某批发猪肉金额110万余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

根据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犯罪嫌疑人黄某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