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创业带动就业新政出台 职校生创业有补贴

01.07.2014  10:57

    自己创业,当个小老板,这是不少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梦想,厦门市政府也积极为在厦创业者提供支持。厦门市人社局6月30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厦门市创业就业新政策——《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政策不仅扩大了覆盖范围、把全市各类失业人员都纳入其中,还提高了补贴标准和奖励标准、延长奖励补贴年限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门槛,让更多创业就业人员受惠,为创业人群送上了一个政策大礼包。

    据介绍,新政策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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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大范围】 职校毕业生列入扶持对象

    和厦门市原来的扶持政策相比,新政策首先是扩大了创业扶持政策的受益范围,在全省率先把“未就业的本市户籍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未就业的驻厦部队随军家属”纳入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这样调整后,全市所有失业人员只要符合条件,都能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具体来说,调整后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副主任叶德水告诉记者,大学生创业是社会主体,现在国家非常重视大学生创业,此次新政主要是从促进以高校毕业生创业、青年就业这个角度考虑的,把职业院校纳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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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标准】 补贴力度全省最大

    在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奖励标准方面,这次出台的新政补贴力度也为全省最大:比如“帮一个人创业,带一群人就业”的“1+1群”创业入门培训补贴标准由800元/人提高到1000元/人;创业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由1000元/人提高到1500元/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由1000元/人提高到2000元/人。

    从稳定创业,加大扶持力度考虑,新政将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期限由2年延长到3年。调整后的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为第一年到第三年分别为每户每月600元、每户每月400元和每户每月300元;自主创业奖励为每户每年3000元。自主创业奖励为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补贴期限最长3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为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一年以上,每吸纳1人奖励2000元。

    举个例子,如果大学生毕业后自己创办一家网店满三年,至少可以获得场地补贴15600元和自主创业奖励9000元,合计24600元。如果能带动本市失业人员就业,每带动一人还可获得2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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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门槛】 取消部分原有限制条件

    为让奖励政策实现普惠,从公平和鼓励创业考虑,新政还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门槛,取消了创业地点必须是租用在孵化基地内等多项限制,取消了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条件中的“参加创业培训并已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条件。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业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在任何地点,无论是“自有”还是“租用”创业都可平等地享受创业场地补贴;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享受自主创业奖励;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叶德水告诉记者,过去很多人参加创业培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但厦门实际上能享受到小额担保贷款的人不是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扶持政策的执行,所以在综合前两年经验基础上,新政特意取消了这项要求,让更多的人享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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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监督】 骗补5年内不能再申请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惩处与补救做出明确规定。申请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规情形的,由人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第一,不按规定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拒绝人社等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人社部门可以拒绝其申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第二,采取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各项补贴、奖励资金的,各级人社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所骗取资金,并追究其骗取财政资金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 林泽贵 林世雄 通讯员 胡晓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