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一审被判死刑 为十八大以来最严重涉黑案

24.05.2014  08:24

5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刘汉、刘维等3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完成一审法律程序。这是十八大以来判处的性质最为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14-15版图/文均据新华社

20项起诉罪名数十起违法事实

刘汉等36人涉黑案,经指定管辖,咸宁警方进行了缜密侦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监督和起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31日起公开开庭审理。

2013年4月中旬,咸宁市公安机关依法接受侦查任务,400多名民警,先后奔赴四川、贵州、深圳等地调查取证,行程数十万公里,依法询问证人1000多人,采集、调取大量证据资料。

公诉机关对本案分为刘汉等10人案、刘维等7人案、曾建军等5人案、陈力铭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旷晓燕等3人案、刘学军等3人案共7案起诉。3月31日,咸宁中院分别在咸宁中院及咸安、通山、赤壁、嘉鱼4个基层法院的7个审判法庭同时公开开庭审理。

在刘汉等10人案的庭审中,公诉人耗时1个小时20分钟,宣读厚达37页、近2万字的起诉书。“被告人刘汉,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四川省商会原副会长,曾任九届四川省政协委员、十届、十一届四川省政协常委。”公诉人指控,自1997年起,刘汉、孙某某在四川省绵阳市注册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汉龙集团”),并以汉龙集团及其他经济实体为依托,伙同刘维先后网罗了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刘小平、缪军等人,逐步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起诉书指控,自1993年以来,该组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5起,致7人死亡、2人受伤;实施非法拘禁一起,致1人死亡。

5月23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诉机关的部分指控依法不予认定、不予采纳或予以纠正。

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判处的性质最为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组数字记录下此案的非比寻常:历经近1年的侦办,多达800余册的罪证材料,历时17天的庭审,20名证人的当庭陈述,20项起诉罪名和数十起违法犯罪事实,27位公诉人与刘汉等36名被告人及49位辩护人的激烈交锋。

各界人士共6000余人次旁听庭审庭审期间,部分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共6000余人次旁听了庭审。

依据法律规定的公诉引导侦查原则,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咸宁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侦办过程全程监督,共给公安机关提出1000多条补充侦查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申请给予许可,并将所有案卷材料对辩护人一律公开,尊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合法权利。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庭给予被告人充分的质证、自行辩解的时间和机会,在刘汉等10人案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刘汉结合个人经历,做了长达140多分钟的自行辩护。辩护人的辩护权得以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辩护意见可以充分表达,审判长很少打断,即使打断也是提醒辩护人“发表新的辩护观点”。

在刘汉等10人案的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还就刘汉是否构成立功的行为进行了辩论。辩护人提出,刘汉被抓获到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了抓获刘维的重要线索等,应认定为立功,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人认为,作为犯罪嫌疑人,我国刑诉法规定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是与其密切相关的事实,属于应当如实供述的内容,不具有立功情节。

在刘维等7人案中,法庭就被告人刘维及其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进行调查,公诉人有针对性地播放刘维在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接受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证明咸宁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没有对刘维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