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功能的强化

22.05.2014  18:22
  开庭审理是法院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或调解的活动。当谈及刑事案件的庭审时,不得不提到近来脍炙人口的薄熙来案。王立军坐着轮椅出庭,徐明接受薄熙来十几个连续发问,薄谷来的证言视频等,都给公众留下了深刻印象,也给法院带来了很大的启发——如何强化庭审的实质化功能?

  长久以来,中国司法的核心模式是以公安侦查为中心,有时侦查案卷移送到法院,法官看卷就能定罪量刑。如同陈瑞华教授概括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中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真正的法庭审判,法官对案件的裁决根本不是通过当庭审判作出的,而是靠庭后阅卷加上调查核实活动作出”。换句话说,我们的审判制度是走形式的,相应的规则、原则、制度都形同虚设。新刑诉法实施近一年多,“庭审形式化”问题至今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若要真正发挥庭审功能,我认为,需要着重解决一下几个问题。

  其一,严格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落实疑罪从无的刑法司法判断。对于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法院有权依法宣判无罪。这样一来,公安、检察机关就能切实把好案件审理的证据关,避免案件带病移送。

  其二,证人出庭作证的切实开展。为了查明某些关键事实,必须要关键证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证以强化法官的内心确信。

  其三,充分重视被告人的参与性。法院的思想应该转变:法庭上允许翻案,翻案是被告人的权利。法庭不能害怕被告人说话,哪怕是当庭翻供。法官就是要看证据对抗,看究竟该怎么做出正确的判决。

  最后,还应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发挥对质、交叉询问的作用,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

  回应型法律的理论认为,任何一个政策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其运作的土壤环境。在这个层次上说,屡屡以硬性法律原则试图改善程序的局限,如果没有配套制度的跟进,再好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也可能被束之高阁。不得不承认,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相关的制度、机制正在不断优化,如何使庭审实质化得到实现,是我们在审判一线尤其应当探索的课题。 责任编辑:严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