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检察:刑事执行监督触角延伸至自诉案件

20.08.2015  01:44

 

 

福建检察网8月19日讯(林文琴 陈婷如)“感谢你们百忙之中来医院看望我和孩子!”前不久,福州台江区检察院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的一起自诉案件被告人林某是否处于哺乳期的鉴别过程进行依法监督。刚分娩不久的被告人林某在医院接受了监督并对检察官表示感谢。

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林某犯侵占罪一案过程中,林某称自己于今年5月10日在福州市和睦佳医院分娩,法院决定于7月22日到和睦佳医院对被告人是否处于哺乳期这一问题进行实地调查。接到法院通知后,台江区检察院社区检察官办公室派员参与监督了这一过程。7月29日,法院依据调查结果做出暂于监外执行决定书,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暂于监外执行一年。目前,该案已交付辖区司法所监外执行。   【新闻背景】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执行检察主要是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刑罚执行进行监督,但对于一些自诉案件,由于案情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案件数量也少,在实践中往往被忽略。今年以来,台江区检察院社区检察官办公室在做好对公诉案件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加强对自诉案件的监督。要求台江区法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自诉案件(刑事)监外执行判决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检察院及矫正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交付执行工作。对拟做出暂于监外执行决定的案件进行疾病鉴定,须及时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则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依法派员进行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