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30多年厦门三兄弟为房开战 因征地拆迁起争议
分家30多年之后,三兄弟再起房产争议,打响“房产争夺战”。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房产纠纷案件。
据悉,这三兄弟分家后多年相安无事,但最近因为征地拆迁,一家人因为分家后房子的归属起了争执。李老二把哥哥和弟弟起诉到了海沧区法院,同时,他的母亲还有姐姐、妹妹们被列为第三人,也参与了诉讼。
事件 兄弟分家多年,争房上法庭
这起争议,源于30多年前的分家。1985年,李老大成家了,在父亲主持下,李家进行了第一次分家:父亲名下两处房产被分成三份,进行抽签,李老大抽得独立的一处,李老二和李老三分得另一处。两年后,李老二也结婚了,李家进行第二次分家,就是把老二和老三的房子分割清楚。
据悉,两次分家,三个女儿都没有参与。另外,两位老人给自己留了两间房,包含在李老二分得的房产内。
之后,李家三兄弟先后翻建或加盖了原有的房产,但是,李老二和李老三的房产权属还是登记在父亲的名下。8年前,他们的父亲过世了。
后来,李老二的房产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内。因为征地拆迁,一家人由此产生矛盾。
李老二认为,整个地块上的房产都是他的,征迁产生的利益也应全部归他所有,包括父母自留的两间房,在母亲百年之后,也应该是归他的。但是,李老二的兄弟们却并不这么认为。
争议 兄弟分房,老母亲有份吗?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李老大认为,分家后,二弟盖房时,他让出一间房和半间厅给二弟加盖,但这并不是买卖,这部分房产仍属于父亲。李老三则认为,整块地上的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要求法院驳回二哥的诉讼请求。
80多岁的张老太也请了律师。张老太认为,二儿子的诉求不妥,因为她辛苦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没有一点属于自己的房子。
法庭上,张老太的律师提出,当年分房,分的是房子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应属于两位老人。
老人还有三个女儿。其中,大女儿表示,如果房子是父母的,那么她也享有相应的份额。另外两个女儿则选择了放弃。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勘验和测绘,确认两位老人自留的两间房面积各为21.12平方米,李老大和李老二各自的土地使用权红线没有重合。
判决 预留房归老人,其余归老二
海沧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审理后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李家的三兄弟确实进行了分家析产,至于是分割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应当结合民间的习俗和时代的背景来推定。
法官说,我国的《物权法》于2007年3月颁布,2007年10月起实施,该法明确提出了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概念,李家的两次分家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的农村,只分割使用权、不分割所有权的说法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李老二现管理使用的房产,除了其父母预留的两间房属于张老太所有,均属于其所有。
关于拆迁利益的归属问题,法院认为,拆迁涉及的政策、补偿方案等尚有不确定性,与本案的物权确认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李老二应在拆迁权益发生纠纷时再另行主张。
近日,海沧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了李老二和张老太各自所有的房产。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分家,这样做比较妥
海沧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郭静说,近年来,分家析产引发的物权确认纠纷比较多,物权确认纠纷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早年农村的分家析产没有书面的字据,后期又发生土地转让、房产加盖翻建等情形,导致权属比较复杂,一旦遇到了征地拆迁,很容易引发矛盾,一家人不得不对簿公堂。
对此,郭静建议,分家析产一定要遵循亲兄弟明算账的原则,各方要签订书面的协议确认。另外,从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角度,老年人没有必要在在世时就把名下大部分的财产赠予子女,不妨把财产分割的时间推后,即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做好分配。即使是生前要赠予财产,也可以制订协议,附上赠予的条件,一旦条件未达成,还可撤销赠予。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文 陶小莫/漫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