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一男子百般刁难银行不协助执行 法院开五万罚单

24.12.2015  12:50

  12月2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翔法宣)厦门的执行法官拿着生效判决书到外地银行划扣款项,却遭到银行工作人员百般刁难,还报警说法官是“诈骗犯”。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干扰执法的银行处以五万元罚款。

  今年9月9日,翔安区法院执行人员到闽南某县银行营业所扣划一被执行人存款。原来,该被执行人拖欠债务达110万元,几个月前在翔安区法院与债主达成调解协议,答应分期偿还债务;但协议一签,被执行人就远走高飞,再无踪影。

  为此,翔安区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厦门附近某县的一家银行开有户头,里面的存款足够支付所有欠款。于是,执行局法官远程冻结该户头,并在最短时间内赶往该银行。

  面对执行法官出示的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和正式法律文书,银行营业所工作人员的态度却有些令人费解。法律明文要求的手续材料他们不看,反而频频向法官索要其他证明,法官拒绝出示后,他们便怀疑来人是诈骗犯,当场报警。

  警察到场后核实了执行法官的身份。然而,此时银行营业所又以无权协助扣划为由,再度拒绝协助法官办理执行事项。

  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无论银行是出于什么目的阻挠法院划扣存款,其行为均已触犯法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翔安区法院认定该银行营业所已经干扰了执行活动,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该营业所慌了,马上进行了登门道歉、通报处罚、教育整改、写悔过书等措施,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市中院经复议审查认为,涉事银行营业所干扰了司法执行活动,依法应予处罚。但鉴于上级单位已经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组织开展了教育整改,并登门向执行法院赔礼道歉,故将罚款金额从二十万元变更为五万元。目前,该营业所已经缴纳了罚款。

   涉事银行为何被罚?

  法官说,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