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门口持刀杀人 精神病人被判强制医疗

16.09.2015  11:50
  2014年5月,精神病人陈某某在超市附近持刀杀害3人,近日鼓楼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这也是该院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案情回放:

  2014年5月27日,陈某某从厦门辞职后来到福州,借住于同学家,打算第二天乘汽车返回老家。他对同学和姐姐说在厦门得罪人了,被人跟踪追杀。当晚,陈某某在同学家楼下看到一辆白色轿车内有人正在交谈,怀疑是仇敌意图谋害自己而心生恐惧。于是,他到西洪路永辉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后又窃取了另一把刀刃更宽的水果刀,到永辉超市东侧的85℃面包店内休息。此时恰逢陈水某、吴某某二人进入店内,陈某某怀疑此二人也欲加害自己。随后他走到店外,看见正在打电话的黄某,认定黄某与陈水某、吴某某均系追杀自己的人,遂持水果刀朝黄某上身连续捅刺,并追逐黄某至西洪路永辉超市一楼。黄某逃至超市二楼楼梯口处后倒地身亡。此后,陈某某持刀冲入85℃面包店内追砍陈水某、吴某某,陈水某倒地当场死亡,吴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之后,陈某某被群众当场制服,并被随后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归案。

  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之后因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临时约束于福州某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经鉴定,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鉴定时陈某某仍处于发病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鼓楼检察院据此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医疗。

  法院判决: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在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状态下实施暴力行为,致三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故决定对其予以强制医疗。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