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方案今起实施

01.12.2016  17:08

  昨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方案》,围绕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经营权管理不科学、运力规模调整机制不健全、市场集约化发展程度低等矛盾和网约车无序发展造成新老业态冲突等新问题,提出深化巡游车改革、规范网约车发展、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等四项具体措施。《方案》今日起正式实施。

  既有出租车经营权下月起无偿使用

  《方案》指出,新增出租汽车和延续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无偿使用。已缴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但尚未到期的,以平均摊销法核算每月有偿使用费,按经营权使用年限,从2017年1月1日起退还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对于现有车辆经营权已到期,尚未延续许可仍继续使用的出租汽车,按实际使用年限(即已到期日至2016年12月31日)补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为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方案》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许可授予企业,不得转让,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收回;经营权期限届满,由许可机关收回后,采取招标或其它竞争性方式重新许可。既有经营权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对在经营期内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巡游车高峰时段差异化定价

  根据《方案》,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交通高峰时段差异化定价模式;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或抵押金)不得超过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30%;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电子支付、收入清分等方式,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从事网约车服务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

  《方案》明确,除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外,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还应符合以下3项要求。

  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车龄不超过3年(含),不得喷涂或张贴专用颜色和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且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轴距2700mm、排量1.8L(或1.6T)以上,且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2万元以上;新能源车型应具备:①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②轴距2650mm(含)以上;③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

  根据《方案》,网约车运力配置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车辆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私家车合乘一天最多4次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否合法合规?这个问题社会普遍关注。《方案》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发展,并对私人小客车与营业性运输行为作了合理界定。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发展公益性、互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强调,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5项规定:一是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三是计价方式只计程不计时,四是单车每天合乘频率不得超过4次,五是合乘人员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方案》还就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监管服务能力与信用体系建设、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提出要求。其中配套服务设施方面,将推进市客运枢纽站、机场、地铁、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公交首末站、大型商贸区、医院、宾馆、旅游景点等重要客流集散场所及公共场所出租汽车候客区建设,为乘客出行和车辆运营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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