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受托出租房子改动收租条款 房东要求赔损失
福州新闻网4月21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金田)陈某委托远房亲戚陈某丽出租房子,后因陈某丽擅自改动了原租约中的一些约定,引起陈某不满。为此,陈某将亲戚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损失。日前,长乐市法院审结了这桩纠纷。
2007年7月,陈某委托陈某丽购买了广州市的两间店面,并口头授权其出租。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2012年6月,陈某丽以陈某的名义,与第三人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将上述两套房屋出租给刘某,租赁期限3年,从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第一年月租金10.5万元,年租金共126万元,每年租金按10%递增,租金按月缴交。2013年6月,陈某丽仍以陈某名义,与刘某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删除了原合同中约定的每年递增10%租金的内容,并将租金支付时间由按月缴交变更为一次性缴清。
新合同签订后,陈某丽向刘某出具了收取租金126万元的收据,但未向陈某转交租金。在陈某丽拒绝转付租金后,陈某认为陈某丽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删除租金递增条款,严重违反代理职责,遂于去年将陈某丽告上法庭,要求陈某丽返还租金126万元,并赔偿租金损失39万多元。
陈某丽辩称,受经济下行影响,为了让承租人能继续承租店面,减少出租人的经济损失,才放弃递增租金的约定,并非与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陈某利益。
长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授权陈某丽出租房屋,但因没有明确指示具体的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委托权限范围,属于概括性委托陈某丽处理与出租房有关的一切事务。陈某丽可根据承租人的实际履约情况,对原租赁合同约定内容作适当变更,并不能以此认定其超越代理权限。陈某认为陈某丽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其利益的依据不足。另外,该委托为无偿委托,陈某要求陈某丽赔偿租金损失的主张,也不能获得支持。据此,该院判令陈某丽返还陈某租金126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他的其他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