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山场供人非法采矿 未参与开采也难逃罪责

16.05.2016  22:45

  核心提示:

  出租山场供人非法采矿,没有入股、未参与开采,是否就没有罪责?答案是否定的。日前,被告苏某达经龙岩市永定检察院起诉后,被法院终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原来,2013年2月,一江西老板通过苏某章找到家住永定区古竹乡的苏某达,邀他以提供山场的形式入股,用他家的山场非法开采稀土。苏某达因曾在国土资源局执法队上过班,知道无证采挖稀土是非法的,不愿意入股。但在利益的诱惑下,苏某达决定以出租山场收取租金的形式与该江西老板合作,将位于古竹乡古竹村洋竹山场的自留山出租供其无证开采稀土矿。直至2015年5月该非法矿点被永定国土资源局查封,苏某达从中获利人民币12万元。后苏某达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该矿点因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18万元。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苏某达明知他人要非法开采稀土矿,仍出租其自留山场供人实施非法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同犯罪,造成了矿产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其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