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关于启用行政许可类文书专用格式及文号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审批及公文管理工作实际,经商局法规与产业处,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行政许可类文书专用格式及文号。对于申请人在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类文书机关代字为:“闽新出许”,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
特此通知。
附件: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
闽新出许〔2013〕 号
申请人:(自然人填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名称) 身份证号:(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填)
地址(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填住址)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不填) 职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不填)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受理号: ),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主要登记项目如下:
(准予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
本局将在本决定书下达后10日内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名称)。(批准设立或从业的企业名称)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章名称)。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5份,送达申请人1份,有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出版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持有1份,本局留存3份。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
闽新出许〔2013〕 号
申请人:(自然人填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名称) 身份证号:(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填)
地址(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填住址)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不填) 职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不填)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受理号: ),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名称)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新闻出版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5份,送达申请人1份,有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出版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持有1份,本局留存3份。
抄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