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法制局出台规程完善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机制

01.03.2016  09:22

      日前,厦门市法制局出台了《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规程》,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办理机制。

    《规程》明确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申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30日内完成审查,经批准不超过45日。市政府法制机构经审查,对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一致等情形的文件,认定存在合法性问题,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及时修正或者废止。制定机关未按照审查意见改正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市政府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同时,申请人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程》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供稿:厦门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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