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进行时:天津出台《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15.07.2016  16:36

天津出台《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7月3日,天津市出台《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为建立全市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2014年以来,天津市委、市政府立足“一个部门管市场”“一个平台管信用”,由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建设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以“信息公示”为基础,陆续实施“风险分类”“随机联查”“结果告知”“联合惩戒”等一系列创新举措,形成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完整闭环。其中,“联合惩戒”是最后的一环,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重要手段。从2014年年底开始,天津市政府先后多次在全市各委办局范围内征集联合惩戒措施。2015年11月,经市领导批准,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决定采取分步实施的方案,分阶段推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为保障其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天津市先期集合市场监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交通运输委等九个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九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实施程序,并梳理《惩戒措施目录》70条,涉及经营异常名录和限制政府采购、行政许可、荣誉授予、资质资格评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等内容。

  在吸取九部门机制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办法》顺利出台,凸显四个特点。一是建立联合惩戒措施的目录管理机制。《目录》由各行政机关在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梳理汇集,内容包括处理机关、实施措施事由、实施机关、措施内容、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等。目前,正在开展全市各行政机关的联合惩戒措施梳理工作。

  二是建立以信用记录为核心的联合惩戒数据库。各行政机关将符合《目录》规定的违法违规信息标记到市场主体名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形成联合惩戒数据库。数据库还涵盖了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是以强制查询的方式,实施限制或禁止。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荣誉授予时,要强制查询企业的联合惩戒信息,对失信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限制或禁止。如某企业被市国税局认定为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国税局将违法信息记入该企业名下,如果该企业去参加政府采购招标,市财政局查询该企业信息,发现有重大税收违法的记录,就会禁止该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活动。又例如某企业被某行政机关实施了行政处罚,处罚信息被记录在企业名下,市场监管委经过查询,就会在“守重”企业、天津市名牌产品等评定中取消其评选资格。

  四是通过信息传递,实现即时联合惩戒。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后,先记入其信用记录,再将信息递送其他行政机关,由其他行政机关即时配合实施联合惩戒。如某职业中介机构违规开展中介活动,被人社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人社部门认为该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将该信息递送至市场监管委,市场监管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又例如市场监管委核准注销了某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将该信息递送至国税部门,由国税部门加强对该企业的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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