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规

24.12.2015  07:59

  福州新闻网12月2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了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参保、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保、月缴费基数确定与计算等问题。

   生产经营性

   事业单位参保

  《意见》明确,2014年10月1日起,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职工,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编制内职工,尚未参保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确认转企改制到位的时点后,在时点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时点之前的在编在岗参保人员,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该制度内退休的,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享受转制补贴。

  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后新进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转制补贴标准为: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0.3%×120。

   退休养老待遇标准

  已参加我省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的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有退休养老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待遇调整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已参加我省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的2014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