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出台《扬州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23.11.2015  11:07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日,扬州市政府法制办出台《扬州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呈现出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准入机制严格化。《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准入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条件,除要求工作人员须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具有与执法岗位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外,还要求必须通过法律知识培训,每名行政执法人员持证前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天,每年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天。对于法律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力求从资格准入源头化解可能存在的行政行为风险。    二是退出机制规范化。《办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人员退出管理机制,对暂扣、吊销、注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如未依法遵规执法被暂扣执法证件的,明确被暂扣人员必须参加离岗培训,且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资格退出的诱发因素更加宽泛,有错必究、由因及果。    三是申诉复核渠道制度化。《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政府法治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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