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出台审议意见满意度测评工作办法

29.07.2015  18:40

7月28日,龙岩市永定区出台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包括测评的适用范围、原则、内容确定、方法、结果的处理等内容。

办法规定,满意度测评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对“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情况。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满意度测评的议题,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测评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结果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办法还规定,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来不足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报告机关应进行整改,并在九十日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常委会会议应对整改情况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等次的,常委会可以在次年再次听取整改情况报告,或者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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