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实施意见》 买二套房可享首套房优惠

01.04.2015  11:20

    昨日记者获悉,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在“闽八条”和“闽七条”等诸多楼市新政策的基础上,泉州市也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政自3月30日起施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意见》中取消了购买二套房的面积限制,均认定为“首改房”,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关键词1:二套房

    二套房不受面积限制 可享首套房优惠政策

    除购买别墅外,房屋登记机构在出具首套房证明时(仅对购房个人查询,不再以家庭为单位查询),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

    对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再受144平方米的面积限制,均认定为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首改房”),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关键词2:首付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首付比例降低至20%

    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与“闽七条”保持一致,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县(市、区),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对于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关键词3:贷款额度

    夫妻均缴交公积金 最低可贷到33万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申请贷款时,不再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包括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及贷款台账中,查询购房职工家庭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认定现有住房套数。

    而职工家庭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含二手房)或现有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再次购买除别墅外的自住住宅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确定首付比例和贷款比例。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可享有公积金贷款最低33万元,其中购买二手房的为27万元。

    需注意的是,公积金缴存职工在2015年3月29日以前(含)办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关键词4:放款

    缩短房贷审批周期 商贷45日内放款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泉州银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分行、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泉州农商银行等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

    要求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房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予以放款。

    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泉州市城镇化的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

    ■关键词5:安置补偿

    选择货币化补偿 购商品房可获奖励

    为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的工作,《意见》在“闽七条”基础上,继续提出应对实施征迁的项目鼓励推行货币化补偿或收购存量房予以安置。

    各级人民政府应针对鼓励货币化安置建立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

    除此之外,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年内,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属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将由房屋征收单位按购房契税额度予以奖励。

    而且,被征收人可凭借《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单位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征收住宅划片区内的公办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

    《意见》详细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收储现有市场商品房作为各类保障性住房。

    应按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公开向开发企业收购房源,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统一平台,销售给特殊行业(环卫、公交、出租车)的无住房职工。向社会征集产权清晰、质量有保证的闲置房产作为公租房,政府补贴差价。要求政府主导,安排专项资金,回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