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安全生产《规定》 五种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29.12.2014  15:54

  本报讯 (记者郑意凡)日前,市委市政府出台《泉州市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明确安全生产领域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并理顺了65个部门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职责与各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共同形成我市安全生产完整的责任体系。年底前,各县(市、区)也将出台配套文件。

  明确和理顺65个部门职责

  据了解,在安全生产领域,“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规定》要求,市县乡三级党委都将确定一位常委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还对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召开安全专题会议、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频率作出详细规定。

  《规定》附件则进一步梳理、调整和明晰了9个党委(党组)部门、43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和13个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职责,避免产生职责交叉和空档,解决缺位和越位问题。

  安全生产纳入考核范围

  《规定》明确,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将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的、措施不得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直至党委(党组)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以下情形,实行“一票否决”,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年度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即:年度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度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目标的;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的;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