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出台《宁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
近日,经宁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宁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印发施行,该《规定》对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议事程序、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有重大意义,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二条 下列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其他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 (二)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市级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处置国有重大资产; (四)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资源分配、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重大政策; (五)其他需要提请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市长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向市委报告的,及时将决策事项报市委研究。对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决策事项,按照程序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集体议决的,市政府有关领导要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市政府研究之前,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决策方案应当附有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方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做好会前准备,充分协调意见。决策事项涉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沟通协商,协商后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可采取发征求意见函、座谈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告知征求对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研究咨询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审议前,应当交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决策事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和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合法性审查完毕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提出通过、调整或不提交政府审议的建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会议集体讨论后,由市长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搁置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决定搁置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市长决定。被搁置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不再上会审议。 决定不予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再上会审议。 第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审议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制发文件,按程序报市长审定签发后,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市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 第七条 执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承办机构、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如发现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政府书面提出。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未经政府作出决定,决策执行单位不得停止执行或擅自改变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听取公众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市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机构,有选择的组织开展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具体工作。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决策执行单位承担。实施情况后评估应当撰写综合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和本规定作出不当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决定。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实施本规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宁德市政府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