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出台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规定

23.03.2017  00:27

  《规定》共十条,就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申请程序及材料、事后救济等作出详细规定。除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和已实行“两证整合”并且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外,其他个体工商户均可适用《规定》。改革实现双向简化,分为“依申请注销”和“登记机关主动注销”两类。“依申请注销”主要解决有注销意愿但无法按现行登记规定提交材料导致无法办理的现实问题:改革后允许营业执照遗失的免于提交遗失公告报纸报样;允许离开经营所在地的经营者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免于审查身份证原件和发放决定文书;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允许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之一凭相关证明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主动注销”让登记机关行动起来,化被动为主动,凡是连续两年未年报被标注异常经营状态且“失联”被标注异常经营状态超过一年的,就成了主动注销的对象,这项改革能较好解决现有对不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名处理的法律规定及行政监管手段缺失问题,有效破解实践中个体“僵尸户”、“空挂户”难注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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