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面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出台须有法律意见书

09.11.2015  15:39

      今年11月1日起,一项地方政府关于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探索性制度《镇江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这一办法除了对改善江苏省镇江市环境质量,通过减排倒逼机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意义之外,在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层面凸显了另一亮点:镇江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该决定之前,专门向市政府递交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决策参考,得到认可和采纳。

  据了解,该份“合法性审查意见”在形成期间,不仅按照《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了公示,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召开了由外资、国企、个体企业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实施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举行了由法律专家组成的专家论证会,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方面综合考虑,提出了相关法律意见书,针对企业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征收排污费是否矛盾的焦点问题,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这是江苏省全面推行法治政府建设,实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一个典型例子。此前,今年1月6日由江苏省省长李学勇签署的《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省级政府规章不仅严格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还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5个法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省政府办公厅随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确立了政府机构出台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管理、全面审查、分组审查等制度。   今年9月16日,江苏省委、省政府“两办”正式印发《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拟研究决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决策方案,由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办事机构送党内法规机构或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承办单位法规(法制)机构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方面推出的这两个规定,无疑给“任性”的决策程序戴上了一个规范化、程序化的“金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等诸多方面影响深远。   如何推动政府决策真正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是法治政府“顶层设计”的重要一环。政府作出决策的程序过程,不仅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制约,也有一定惯性,不可能一蹴而就。       其中,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大”本身就是一个抽象性、模糊性用语。各地立法文本大都通过“概括+列举+排除”的立法模式,但这并不能穷尽、涵盖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胡伟华介绍,苏州在探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明确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事项,则不作为行政决策事项纳入。   徐州市政府在办文单上,通过直接增设合法性审查一栏,确保政府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全覆盖。“运行一段时间以来,需要我们参与的行政决策事项越来越多。”徐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红梅介绍说,仅上半年就已参与政府组织的协调论证会等30余件次,提交重大合同、项目审查11件次,同时对各县(市)区及部分市直部门的2014年度的重大行政决策案卷开展集中评查和互动交流,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案卷的法制化、规范化。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于爱荣介绍,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权利义务和切身利益,必须符合中央精神,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而保证其合法性合理性的最有效方式,应该是合法性审查。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必须认真履行。同时,还要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两办”文件精神,做好以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厅)名义联合发文的先期合法性审查工作或者与党内法规机构组织联合审查。目前,他们正在探索推行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化和审查意见书格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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