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基本成熟 或将颁布

05.09.2014  12:52

农业部近期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568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争取早日修订颁布。

  在第3568号建议中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庄文忠等16名代表提出了“加快农药管理条例修订步伐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建议。

  农业部在答复中表示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安全。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农药管理立法工作1997年颁布实施了《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供销合作社等七类主体可以经营农药。随着社会经济和农药产业的发展农药专营制度已不符合当前农药经营的实际也不适应农业生产和农药产业发展的要求。为此2007年农业部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修订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一是开展实地调研。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农业部分别赴河北、山东、广东和四川开展《条例》修订专题调研走访了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门店、农民和专业化防治组织就农药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条例》修改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于2011年7月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全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2年2月召开了农药生产企业座谈会就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特别是委托生产等听取了企业意见。同时多次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会就农药管理职责分工进行沟通协调达成了基本一致。

  三是集中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各部门、各地反馈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农业部对《条例(修订草案)》逐条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了农药可追溯制度、鼓励使用低毒生物农药、强化农药使用指导等方面的内容。

  四是开展专题论证。2012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修订内容和农药管理制度听取了农药和法律专家意见。针对《条例(修订草案)》拟将农药专营改为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要求2014年5月和6月农业部召开了农药经营许可论证会和听证会对建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专题论证听取了来自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方面、相关协会及农产品消费者等23位听证代表的意见。 

  农业部在答复中最后表示目前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拟取消农药临时登记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和建立农药召回制度。《条例》修订已列入2014年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相关工作争取《条例》早日修订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