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一

09.06.2016  00:02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研究员 王冠军   我国雨热同季的气候条件为农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土资源分布不相匹配,水旱灾害频发等影响了农业发展,这些特定条件也决定了灌溉、排水在我国农业生产、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和环境保护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农田水利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全方位建立健全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制度体系。《条例》的出台,为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对促进农业现代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一、以完善规划统筹机制为重点,统一工程建设标准   我国农田水利建设涉及水利、国土、农业、发改、财政、扶贫、烟草、糖业等多个部门和行业,各部门和行业在工程建设水平和质量上标准不一。为确保各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要以《条例》为依据,强化县级政府在规划中的主导作用,把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作为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的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统筹机制,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为工程运行管理创造良好基础条件。   二、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分类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   我国农田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种类繁多,到2014年底,全国建成各类水库9.8万座、大中型灌区7700多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2000多万处,管理体制和机制差异较大,应分类完善。对于国有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工程所有权人职责,稳定经费来源渠道、足额落实“两费”。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逐步明晰所有权、落实管护权、保障收益权,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管理体制,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有人用、有人管、有钱管、长受益。   三、以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为重点,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我国农业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60%以上,有的地方用水效率不高,节水潜力较大。要把农业节水作为国家战略,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形成提高效率的倒逼机制。   四、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供水价格仅为供水成本的35%左右,水费收取率只有80%左右,严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综合考虑农田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探索实行分类水价与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以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是为农村水利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组织和机构,主要由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准公益性专业化服务队伍构成。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明确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职能地位,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保障机制,大力促进其建设和发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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