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农用地超范围采矿 龙海一被告人获刑

16.06.2016  05:59
  近日,龙海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采矿,造成当地植被破坏,因此获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7年10月,陈某通过转让方式获得“荣福碎石场”采矿权,并于次年从事采矿活动。其间,林业部门两次通知其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并进行行政处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采矿行为造成该处林地的原有植被被破坏,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影响。该处林地属于省三级环境保护林,开采面积累计达69.4亩,超过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24.4亩。

  今年3月,龙海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当地法院提及公诉。

  据悉,早在2007年,省林业厅与省国土资源局便联合发布《关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中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同时提交林业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初审意见,并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凭初审意见和采矿证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但现实情况是,不少采矿权人仅办理了采矿证,而忽视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办理,从而被界定为违法。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王琦春